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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5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松山区瑞兴水暖阀门管业经销处与孙占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山区瑞兴水暖阀门管业经销处,孙占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353号原告松山区瑞兴水暖阀门管业经销处。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帅旗农药厂西侧。经营者郑敏,女,1977年7月6日出,汉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帅旗农药厂西侧。被告孙占峰,男,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均不详,现住赤峰市宁城县建设路天南小学附近。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山区瑞兴水暖阀门管业经销处诉被告孙占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松山区瑞兴水暖阀门管业经销处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占峰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松山区瑞兴水暖阀门管业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山区瑞兴水暖阀门管业经销处撤回对被告孙占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盆学慧审 判 员  何 滨代理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