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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执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重庆文定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彭宗淘买卖合同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95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文定物资有限公司,彭宗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95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文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华兴路建材机械厂集资楼。组织机构代码:68893323-8。法定代表人王志琴,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宗贵,隆昌县金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彭宗淘,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4)隆昌民初字第27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文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宗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彭宗淘所有的位于隆昌县的住房1套;二、被执行人彭宗淘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力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富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力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