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谭祈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祈权,重庆正渝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贺吉贵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保字第00156号申请人谭祈权,男,1970年5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委托代理人路焕新,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系重庆含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正渝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璧青北路675号2-1。法定代表人贺吉贵。被申请人贺吉贵,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为避免财产损失,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贺吉贵所有的位于璧山区XX街道XX街X号X单元X-X号房屋(2XX房地证2XX4字第2XX**号)予以查封三年。在查封期间不得进行买卖、转让、毁损、设置抵押等,否则,承担法律责任。二、将被告申请人重庆市正渝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渝C787**号工程车予以查封二年。在查封期间不得进行买卖、转让、毁损、设置抵押等,否则,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兴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伟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