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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法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欧任平与被执行人谭麟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任平,谭麟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法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欧任平,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被执行人:谭麟春,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5)资民二初字第61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谭麟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谭麟春的银行存款185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谭麟春价值1850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杜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樊翎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