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赞民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永利、郑立格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二初字第23号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赞皇县槐泉路160号。法定代表人:黄振红,任理事长。被告郑永利。被告郑立格。被告刘贵彬。被告郑永革。本院在审理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永利、郑立格、刘贵彬、郑永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7元,减半收取1493.5元,由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