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2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涿民初字第2643号原告李某某,男,住河北省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客永常,河北客永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某,女,住河北省涿州市。委托代理人耿振军、王春艳,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赛独任审判。原、被告及其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汤某于2009年8月18日在涿州市民政局等级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李某某(2010年8月11日出生)。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另查,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9月24日向涿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涿民初字第3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二、婚生女李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自愿放弃向被告主张抚养费,被告每月可以探望孩子两次,原告应协助被告探望孩子;三、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当庭给付被告军属补贴费2.5万元;四、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五、原、被告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单克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