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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尹洪林与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阳春市成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阳春市成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洪林,秦平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吟龙村。法定代表人:陈安华。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春市成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春城春州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王妙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洪林,户籍地四川省华蓥市,现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徐剑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秦平,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代理人:魏从文,四川巴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阳春市成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阳春市成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阳春市成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4016元,由上诉人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上诉人阳春市成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2008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劲审判员  钟淑敏审判员  苗玉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穗珠何芷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