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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民申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赵文东与张敏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敏学,赵文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申字第000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敏学,村民。委托代理人牛建,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文东,村民。张敏学与赵文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咸中民终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敏学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敏学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于2008年1月28日才取得了争议房产的所有权,原判认定2004年5月申请人与赵文东的买卖关系成立,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申请人收取被申请人交付的136000元是房屋租赁费,在2011年之前,申请人承担费用对房屋进行了四次较大的修缮工作,这些充分说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原审认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与基本事实严重不符,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对(2015)咸中民终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进行再审。本院审查认为,原审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证据、出庭证人证言以及调查相关知情人及被申请人入住、出租房屋等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关系,符合当时的客观实际情况,申请人卖房时不具有房屋所有权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申请人关于与被申请人之间系房屋租赁关系的主张,经泾阳县人民法院(2012)泾民初字第01005号民事判决判处后,申请人上诉后又撤回了起诉,依法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敏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翔宇审判员  潘义民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