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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3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杜加山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加山,解祥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497号原告杜加山,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解祥飞,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加山与被告解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加山于2015年9月11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加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保全费****元,由原告杜加山负担。审判员 李 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柯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