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俞高友与浙江泓大建设有限公司、叶海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高友,浙江泓大建设有限公司,叶海宾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民初字第799号原告:俞高友。被告:浙江泓大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梁宝。被告:叶海宾。原告俞高友与被告浙江泓大建设有限公司、叶海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高友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高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俞高友负担。审 判 长 陈亚利代理审判员 方 刚人民陪审员 韩 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刘露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