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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俞高友与浙江泓大建设有限公司、叶海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高友,浙江泓大建设有限公司,叶海宾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民初字第799号原告:俞高友。被告:浙江泓大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梁宝。被告:叶海宾。原告俞高友与被告浙江泓大建设有限公司、叶海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高友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高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俞高友负担。审 判 长  陈亚利代理审判员  方 刚人民陪审员  韩 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刘露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