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13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河北肃昂裘革有限公司与任佳川、朱晓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肃昂裘革有限公司,任佳川,朱晓辉,师锡群,郭广顺,王永超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1347-1号原告河北肃昂裘革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961614-0。公司地址:河北肃宁尚村镇桥东。法定代表人郭志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任佳川,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肃宁县。被告朱晓辉,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肃宁县。被告师锡群,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肃宁县。被告郭广顺,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肃宁县。被告王永超,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肃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肃昂裘革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佳川、朱晓辉、师锡群、郭广顺、王永超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肃昂裘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687元、保全费680元由原告河北肃昂裘革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孔山人民陪审员 周新苓人民陪审员 鞠双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凤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