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州民一初字第03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董利诉被告孙桂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利,孙桂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3089号原告:董利,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阜阳市颍泉区。担保人:董磊,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阜阳市颍泉区。被告:孙桂虎,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利诉被告孙桂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利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的挖掘机一部,并由担保人孙桂虎提供轿车一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董利的诉讼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并确保担保财产在担保期间内不得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孙桂虎的挖掘机(XG822EL)一部予以查封;对担保人董磊的轿车一辆(皖KK98**)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广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卜小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