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4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郑侠与胡光华、胡光忠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侠,张元美,胡世林,胡光华,胡光忠,童明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631号原告郑侠,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张元美,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胡世林,女,199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胡光华,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胡光忠,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童明清,男,192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郑侠诉被告张元美、胡世林、胡光华、胡光忠、童明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方于2015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交纳650元,由原告郑侠负担。(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秦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