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余民初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于林根、余华森与余华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3221号原告:于林根。委托代理人:洪莎莎。委托代理人:姚正洪。被告:余华森。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区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林根诉被告余华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林根在签收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韦英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邬亚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