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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执字第008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芜��市马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加贵、合肥强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820-2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马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马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加贵,男,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合肥强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法定代表人:魏发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静,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繁昌县人民法院(2014)繁民一初字第0106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加贵、合肥强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柒万贰仟(720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潘 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丁梦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