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和县新语广告与和县鑫通酒水批发部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县新语广告,和县鑫通酒水批发部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792号原告:和县新语广告,住所地安徽省和县。经营者:李太顺,男,汉族,1980年7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和县鑫通酒水批发部,住所地安徽省和县。法定代表人:陈克炳,该批发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县新语广告诉被告和县鑫通酒水批发部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县新语广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县新语广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县新语广告负担。审判员 江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