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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3476号-2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韦必华与罗炎坤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必华,罗炎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3476号-2申请执行人韦必华,男,汉族,1958年09月19日出生,住广西横县。被执行人罗炎坤,男,汉族,1956年1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韦必华诉罗炎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南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罗炎坤应向韦必华支付工程款3599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76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必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45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大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土局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异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347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黎健敏审 判 员  刘安民助理审判员  秦绪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嘉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