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民一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冷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一初字第647号原告冷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汪清县。被告杜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冷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葛立新代理审判员 许 玲人民陪审员 崔君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靳诗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