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史美章与鲁欢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史美章,鲁欢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169号申请执行人:史美章。被执行人:鲁欢灿。本院在执行史美章诉鲁欢灿(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33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需偿还申请执行人55000元,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的妻子郑明儿愿意替被执行人鲁欢灿以每个月600元的方式偿还借款,申请执行人史美章同意该偿还方式,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1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