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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3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史美章与鲁欢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史美章,鲁欢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169号申请执行人:史美章。被执行人:鲁欢灿。本院在执行史美章诉鲁欢灿(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33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需偿还申请执行人55000元,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的妻子郑明儿愿意替被执行人鲁欢灿以每个月600元的方式偿还借款,申请执行人史美章同意该偿还方式,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1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