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民初字第00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岳X甲诉被告XXXX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X甲,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X村第X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0986号原告岳X甲,男,汉族,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X村村民,现住该村XX号。身份证号:6104042007********。法定代理人岳X乙,男,汉族,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X村村民,现住该村XX号。身份证号:6104041983********。系岳X甲之父。委托代理人张X,咸阳市渭城区司法局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X村第X村民小组(以下简称:XXXX组)。负责人岳X丙,系XXX村村长。原告岳X甲诉被告XXXX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X甲的委托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XX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X甲诉称,他出生后户口就随其父母登记在XXXX组,至今未发生变动。2013年8月,XXXX组部分土地被四医大征用,被告村组于2013年8月24日向本村村民每人分配征地补偿款58000元,却只向他分配了34800元。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分配剩余征地补偿款23200元,协商无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征地补偿款232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岳X甲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其本人的出生证明、户口本、合疗证各一份。欲证明原告及父母均系被告村组村民,故具有被告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受被告村组村民待遇。岳X乙与刘莲莲的结婚证一份。欲证明原告系岳X乙与刘XX的婚生子。(2014)渭城民初第0134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欲证明本村村组其他村民因相同事由起诉法院,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以及被告村组2013年给每位村民分配征地款58000元。储蓄存单、分配名单各一份。欲证明2013年8月,被告村组向岳X乙一户共三人分配了征地补偿款150800元,仅向原告分配了34800元。XXXX组分配方案一份。欲证明原告系新增人口,根据该分配方案制定的“新增人分正常人的60%”的内容,被告仅向原告分配了全额58000的60%的征地补偿款,即34800元。被告XXXX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应诉,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对原告当庭所举证据,合议庭合议后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岳X甲于2007年6月6日出生在XXXX组,出生后户籍随其父母登记在XXXX组。2013年XXXX组部分土地被四医大项目建设征用后,该组依据本组2013年7月13日制定的“不动的人分全数100%;新增人分不动人的60%;减的人分不动人的40%”的分配方案,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组村民每人分配征地补偿款58000元,向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348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岳X甲出生后,户籍随其父母登记在XXXX组,其因出生而取得XXXX组的村民资格,依法应该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民事权益。XXXX组因土地被征用,向本组村民每人分配征地补偿款58000元,向岳X甲分配60%的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岳X甲要求XXXX组给付其剩余征地补偿款23200元的请求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X村第X村民小组给付岳X甲征地补偿款23200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X村第X村民小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 睿人民陪审员 何建学代理审判员 刘 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