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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方义与张家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110号原告:方义。委托代理人:叶桂荣。被告:张家洲,居民身份证住址、。原告方义与被告张家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义的委托代理人叶桂荣、被告张家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义诉称:2011年11月28日,张家洲以其家人重病急需钱款为由向方义借款人民币32000元,并出具内容为“今借到方义同志人民币叁万贰仟元(年息10%)”的借条一张。2014年5月16日,方义收到张家洲还款20000元,并出具内容为“今收到张家洲还款贰万元整”的收条一张。因张家洲尚欠本金12000元至今未归还,现方义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张家洲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支付2011年11月至2015年5月的利息9200元。被告张家洲承认原告方义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张家洲承认原告方义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家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方义借款12000元;二、被告张家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方义借款利息92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被告张家洲负担。此款原告方义已预交,被告张家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方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谢慧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心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