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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1237号原告:徐某某,女,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郭某,男,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年某月某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鲁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