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1237号原告:徐某某,女,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郭某,男,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年某月某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鲁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