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调确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春生、郭素琴、刘丽敏、刘艳、刘杰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春生,郭素琴,刘丽敏,刘艳,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调确字第7号申请人刘春生,现住辽中县。申请人郭素琴,现住辽中县。申请人刘丽敏,现住辽中县。申请人刘艳,现住辽中县。申请人刘杰,现住辽中县。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刘春生、郭素琴、刘丽敏、刘艳、刘杰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审判员白新颖依法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春生、郭素琴、刘丽敏、刘艳、刘杰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于2015年9月7日经辽中县蒲西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刘忠成生前位于辽中镇商业街32甲号1-3-2房屋由申请人刘春生继承;二、其他申请人放弃对该楼房的继承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为申请人自愿达成。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春生、郭素琴、刘丽敏、刘艳、刘杰于2015年9月7日在辽中县蒲西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申请人均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白新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一 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