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葛立忠与被执行人马磊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立忠,马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786号申请执行人葛立忠,男,1962年9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磊,男,1971年4月8日生,申请执行人周果与被执行人马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27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标的额为19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等信息,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除此之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债务较多,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进行了曝光。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27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执行长 齐晓东执行员 沈向红执行员 韩 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贵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