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执字第00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丁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执字第00972号申请执行人:徐某,女。被执行人:丁某,男。徐某申请执行与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花民一初字第009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丁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花民一初字第009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伊树琴审判员 王宪国审判员 周玉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