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客商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建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丘建强、深圳市金拓通讯发展有限公司、田文沧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客商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丘建强,深圳市金拓通讯发展有限公司,田文沧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149号原告深圳市客商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法定代表人张国辉,。委托代理人许成涛,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佳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建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丘建强。被告丘建强,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深圳市金拓通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田文沧。被告田文沧,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客商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建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丘建强、深圳市金拓通讯发展有限公司、田文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丘建强名下价值6848378.69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具体财产以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为准),2015年9月11日担保人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为原告的本次财产保全作担保,担保金额以6848378.69元为限,若因本次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担保人自愿在担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及担保人的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丘建强名下价值6848378.69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向 翔人民陪审员 陈鄂湘人民陪审员 蔡文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靖欣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