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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南执字第00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维金与宁云山、岳文学、陕西鑫元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维金,宁云山,岳文学,陕西鑫元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南执字第00117-3号申请执行人陈维金。被执行人宁云山。被执行人岳文学。被执行人陕西鑫元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耐林。申请执行人陈维金与被执行人陕西鑫元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岳文学、宁云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洛南民再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维金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陕西鑫元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8621.12元,岳文学、宁云山各负担34310.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陕西鑫元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已自觉履行68620元,申请执行人陈维金已领取,其余1.12元申请执行人陈维金自愿放弃,对陕西鑫元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岳文学、宁云山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岀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岳文学、宁云山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将随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4)洛南民再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倪德民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志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