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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2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屠晓丽与莱芜市元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晓丽,莱芜市元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2474号原告:屠晓丽。被告:莱芜市元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凤城西大街1号6号楼138室。法定代表人:申传全,职务:总经理。原告屠晓丽与被告莱芜市元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屠晓丽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屠晓丽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屠晓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3元,由原告屠晓丽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丽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