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赵伟东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伟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509号罪犯赵伟东,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初中文化。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因盗窃罪被赤峰市红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九日释放。现在赤峰监狱五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2009)赤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伟东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赵伟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迪经济损失人民币80809.85元。刑期自2009年3月25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内刑减字第33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赵伟东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31年7月19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二月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赵伟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30年5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赵伟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伟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政治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平均91.5分。该犯在从事服装加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9月26日至2015年3月25日考核期内获考核分325.8分,记功5次,二〇一三年度分别被评为监狱级、自治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一次。属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赵伟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伟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29年7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海霞审 判 员 徐景娥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