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行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赵智能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交通运输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智能,长沙市雨花区交通运输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雨行初字第00169号原告赵智能,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雨花区人民政府机关大院内。法定代表人刘诺其,局长。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雨花区人民政府机关大院内。法定代表人张能峰,区长。原告赵智能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交通运输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智能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智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智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智能负担。审 判 长 宁跃武人民陪审员 胡 南人民陪审员 邓正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尚巧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