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调确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周培连、娄底市海谊燃料有限公司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培连,娄底市海谊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调确字第13号申请人周培连。申请人娄底市海谊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区政府院内*栋*楼。法定代表人曹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周培连、娄底市海谊燃料有限公司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文彩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培连、娄底市海谊燃料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10日经娄底市娄星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区法院人民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了(2015)娄联民调字第51号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2015年9月2日前娄底市海谊燃料有限公司向周培连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从海谊燃料有限公司资产处置款中偿还。二、利息按月息1分8厘计算。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培连、娄底市海谊燃料有限公司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第二项关于利息支付的起止时间不确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周培连、娄底市海谊燃料有限公司请求确认(2015)娄联民调字第51号调解协议有效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邓文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文婕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三)违背公序良俗的;(四)违反自愿原则的;(五)内容不明确的;(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