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陇民二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赵荣与乔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荣,乔文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二初字第228号原告赵荣,男,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金志刚,甘肃腾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文斌,男,汉族,农民。原告赵荣诉被告乔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荣于2015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荣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赵荣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宏审判员  王 强审判员  谢雪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兆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