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2015)清民初字第0033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334号原告白某某,女,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清涧县老舍古乡白家渠村。被告黄某某,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清涧县岔口陕北特产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某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