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2015)清民初字第0033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334号原告白某某,女,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清涧县老舍古乡白家渠村。被告黄某某,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清涧县岔口陕北特产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某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