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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宜章县康祥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江波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章康祥医药有限公司,程江波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726号原告宜章康祥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晓宏。委托代理人李勇,宜章县诚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江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宜章县康祥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江波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章县康祥医药有限公司以其自愿与被告程江波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宜章康祥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章康祥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元(已减半),由原告宜章康祥医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楚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乐凯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