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执字第01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艳与李英莉、康玉莲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李英莉,康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1265-1号申请执行人刘艳。被执行人李英莉。被执行人康玉莲。申请执行人刘艳与被执行人李英莉、康玉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16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英莉、康玉莲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英莉、康玉莲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李英莉、康玉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决定对被执行人李英莉采取拘留措施。另,被执行人李英莉缴纳案款18945元及执行费1055元,尚余58038元未履行。经本院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李英莉、康玉莲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李英莉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因无该车辆下落,暂无法处置;在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12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