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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周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XX凤与高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凤,高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周民初字第189号原告XX凤。委托代理人吴解平(受XX凤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5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XX凤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被告高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凤于201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保险公司、高超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XX凤申请撤回对保险公司、高超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凤撤回对保险公司、高超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2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20元〕,由XX凤负担。审 判 员  张 栋人民陪审员  蒋建忠人民陪审员  殷 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汤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