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调确字第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谢某某、汪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某某,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调确字第00812号申请人:谢某某,男,199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申请人:汪某某,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谢某某、汪某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谢某某与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9月11日经合肥市庐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伤者)谢某某的医疗费548.6元,凭发票由申请人汪某某承担(已支付);二、申请人谢某某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511.9元,由申请人汪某某承担(已支付);三、申请人谢某某的电动车损失费、施救费、停车费等共计700元,由申请人汪某某承担(已支付);四、申请人双方对此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其他异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