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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怀庆与阎欢、阎少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791号原告:张怀庆。委托代理人:高丽丽,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阎欢。被告:阎少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何中晓。委托代理人:李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怀庆与被告阎欢、阎少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怀庆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怀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怀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怀庆负担。审判员岂延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刘福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