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汶民一初字第2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2797号原告陈某某,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肖某某,男,199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在开庭审理前以与被告肖某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愿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克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