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东丰万隆商贸有限公司与东丰县经济局、东丰县印刷厂、吉林诚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东丰万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东丰县经济局,东丰县印刷厂,吉林诚迅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93号原告吉林省东丰万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桂琴。委托代理人张德志。委托代理人武宏生。被告东丰县经济局。法定代表人陈敏平。委托代理人张凤礼。委托代理人孙德东。被告东丰县印刷厂。法定代表人潘关新。委托代理人孙德东。被告吉林诚迅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国。原告吉林省东丰万隆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东丰县经济局、东丰县印刷厂、吉林诚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第一被告东丰县经济局系第二被告东丰县印刷厂主管部门,2012年10月10日第二被告因企业改制的需要,将其整个资产委托第三被告进行拍卖,2012年11月22日原告通过第三被告吉林诚迅拍卖有限公司竞买了第二被告所有的整个资产,即位于东丰镇丰城街12号,占地面积3041平方米,建筑面积2345.2平方米(所有房屋均未办产权证)的资产,原告于2013年6月26日交付了全部价款425万元之后,接管了上述土地和房屋,并以原告的名义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证,可是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整体资产中有11.34平方米(有一住户不予搬迁)至今未交付,还有一幼儿园违建占用原告消防通道33.8平方米。以上两处共45.14平方米没有交付给原告使用,而且上述两处未交付的面积全部占用原告的消防通道,导致原告不能正常开通消防通道,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公共安全,经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履行竞买协议交付全部使用面积,并由第一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通过第三被告吉林诚迅拍卖有限公司竞买的第一被告东丰县经济局下属的第二被告东丰县印刷厂整体资产,土地面积为3041平方米,建筑面积2345.2平方米。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在竞买过程中无过错,且在竞买协议签订后积极履行了合同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物价款的义务,故竞买协议合法有效。根据拍卖法第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第二被告东丰县印刷厂资产整体竞拍出售瑕疵声明中,明确声明所有房屋均未办理产权证。故第三被告吉林诚迅拍卖有限公司对拍卖标的物不能交付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原告与第三被告吉林诚迅拍卖有限公司签订的竞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疑,但第二被告东丰县印刷厂,将不属于自己所有(案外人所持有的房权证东丰镇字第SY0066**号中)的11.34平方米房屋委托第三被告吉林诚迅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违反了拍卖法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规定。故原告要求交付的拍卖标的物不能交付的直接责任在于第二被告东丰县印刷厂,第二被告东丰县印刷厂应承担拍卖标的不能交付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交付的33.8平方米的房屋有证据证明属违法建筑应予以拆除交由原告使用。综上原告要求三被告履行竞买协议,交付拍卖标的物的诉讼请求因第二被告东丰县印刷厂违约行为导致拍卖标的物交付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本院已释明原告应变更诉讼请求,原告表示不同意变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省东丰万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付),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 信审 判 员 潘显波人民陪审员 马 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卜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