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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交初字第2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钟晴与罗煌、赣州瑞康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交初字第2524号原告钟晴,女,1988年11月10日生,汉族,赣州龙南县人,住赣州市。委托代理人陈海东,江西海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煌,男,1990年6月15日生,汉族,江西赣县人,住赣州市。被告赣州瑞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工业四路。组织机构代码:67243380-2。负责人何头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华军,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长冈路12号华城名苑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3637940-4。负责人刘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平,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晴诉被告罗煌、赣州瑞康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晴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晴撤回对被告罗煌的起诉。审判员  傅一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饶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