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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魏永安、蔡敏与蔡士中、陶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471号原告:魏永安,男,1966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蔡敏,女,1967年8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毅,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士中,男,1962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陶新,女,196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魏永安、蔡敏诉被告蔡士中、陶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永安、蔡敏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永安、蔡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永安、蔡敏撤回对被告蔡士中、陶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永安、蔡敏负担。审 判 长  李善亚审 判 员  陈修宏代理审判员  张进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常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