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758号原告魏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岳志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