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黑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60号原告:黑某某,男,1976年2月生于同心县,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白某某,女,1990年6月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受理的原告黑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黑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龚廷明人民陪审员 严成霞人民陪审员 庄兴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丁瑜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