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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黑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60号原告:黑某某,男,1976年2月生于同心县,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白某某,女,1990年6月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受理的原告黑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黑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龚廷明人民陪审员  严成霞人民陪审员  庄兴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丁瑜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