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珠海市东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桂平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东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39号原告:珠海市东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张力。委托代理人:李胜,系该××员工。委托代理人:谢军,系该××员工。被告:郑桂平,住珠海市香洲区,证件号码:A210596196。原告珠海市东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桂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珠海市东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桂平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珠海市东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1月初,原告珠海市东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驻海悦大厦,正式向海悦大厦业主和住户提供物业服务。海悦大厦共计145户业主,物业管理费按每平方米1元计收,公摊电费按每月实际用电分摊。被告系海悦大厦1904房业主,房屋建筑面积256.29平方米。2012年1月,因海悦大厦部分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原告依法起诉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结,二级人民法院均认定原告与海悦大厦业主之间已经成立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并依法判决业主支付2012年3月之前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和2011年12月之前的公摊电费,物业管理费按每平方米1元计算。2012年底海悦大厦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决定将另行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海悦大厦进行物业管理,应业委会要求,原告于2013年1月与业委会办理交接手续并正式撤出海悦大厦。在原告为海悦大厦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被告本应依法缴纳相关费用,但事实上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公摊电费、可视门铃费、公共维修费等。原告认为,被告拖欠支付上述费用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如所请。诉讼请求:l、请求判令被告按每月256.29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的物业管理费2562.9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的公摊电费305.81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0年至2012年的公共维修费153元;4、判令被告支付上述费用利息;5、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珠海市东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有:1、街道办证明;2、(催款欠费)律师函及邮寄单;3、公摊电费缴费单据及计算清单;4、公共维修单据及分摊计算清单;5、资质证书;6、营业执照;7、民事判决书。被告郑桂平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初,原告珠海市东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驻海悦大厦,正式向海悦大厦业主和住户提供物业服务。海悦大厦共计145户业主,物业管理费按每平方米1元计收,公摊电费按每月实际用电分摊。被告郑桂平系海悦大厦1904房业主,房屋建筑面积256.29平方米。2012年1月,因海悦大厦部分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原告依法起诉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结,二级人民法院均认定原告与海悦大厦业主之间已经成立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并依法判决业主支付2012年3月之前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和2011年12月之前的公摊电费,物业管理费按每平方米1元计算。2012年底海悦大厦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决定将另行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海悦大厦进行物业管理,应业委会要求,原告于2013年1月与业委会办理交接手续并正式撤出海悦大厦。在原告为海悦大厦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被告郑桂平拖欠:1、按每月256.29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的物业管理费2562.9元;2、支付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的公摊电费305.81元;3、支付2010年至2012年的公共维修费153元。本院认为,被告郑桂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原告珠海市东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具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资质,原告与海悦大厦业主之间已经成立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郑桂平所有的物业在上述物业范围内,被告郑桂平作为业主已使用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原告主张费用利息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桂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东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1、按每月256.29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的物业管理费2562.9元;2、支付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的公摊电费305.81元;3、支付2010年至2012年的公共维修费153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桂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强人民陪审员 林少菁人民陪审员 梁敏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毅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