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本刚与韩永亮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本刚,韩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996号申请执行人王本刚。被执行人韩永亮。王本刚与韩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青法商初字第7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账户上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翠永审 判 员 谢国华代理审判员 郄纬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