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执恢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胡小新与邱景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新,邱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恢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胡小新被执行人:邱景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湖安孝商初字第0040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邱景行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邱景行名下有其他财产权(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本金661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权(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本金66105元)。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张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莫生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