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3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天洋置地有限公司与刘国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洋置地有限公司,刘国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839号原告天洋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汉王路西侧、亿丰大街南侧天洋城翰府华庭45号商业楼。企业组织机构代码75754233-8。法定代表人朱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静梅,该公司职员。被告刘国栋,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洋置地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国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洋置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7元,由原告天洋置地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赵亚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