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非诉行执字第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盱眙县卫生局与黄玉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盱非诉行执字第0027号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卫生局。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金源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世正、干敏,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黄玉梅。盱眙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黄玉梅卫生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盱非诉行审字第004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卫生局对被执行人黄玉梅所作出的盱卫医罚决(2014)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11000元(含加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的行政处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盱非诉行审字第004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吉 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