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潘平、郑红梅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潘平,郑红梅,叶代胜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保字第00063号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夏敏,行长。委托代理人:孟祥健,该分行员工。被申请人:潘平,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郑红梅,女,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叶代胜,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因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同时为了保证将来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潘平、郑红梅、叶代胜银行存款203985.2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潘平、郑红梅、叶代胜银行存款203985.2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智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媛媛 来自